執法記錄儀新規 | 民警執法手冊(實用版必讀)

從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印發的《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下面簡稱《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明確各級公安機關要切實落實相關要求,充分配備相關儀器設備,加強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使用管理,規定公安機關接受群眾報警、當場盤問檢查等6種現場執法活動,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執法記錄儀又稱單警執法記錄儀/現場執法記錄儀。具備防水、防震、抗摔能力,內置的紅外燈能夠保證在夜晚條件下清晰拍攝圖像,便于執法使用;又能通過后臺軟件設置密碼管理,既可現場回放,又保障文件不能被篡改,保證所拍攝資料的公正、權威。事后提供有效的現場影像資料,供案件指揮、偵破和檢察機關取證。具有體積小,便于攜帶,待機時間長等功能,是非常實用的新型執法設備?!?/span>
6種現場執法活動須視音頻記錄
《規定》要求,對于6種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一是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后處警;
二是當場盤問、檢查;
三是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四是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五是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六是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情形。
執法過程記錄應全程不間斷
規定明確了使用執法記錄儀的起止時間:公安機關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重點攝錄5方面內容
《規定》要求,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5方面內容:
①執法現場環境;
②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③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④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情況;
⑤還有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4種視音頻資料永久保存
根據該規定,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于6個月。對于記錄以下4類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要永久保存: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3種情形要追究相關責任
而對具有“應當進行現場記錄的執法活動未予記錄,影響案事件處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剪接、刪改、損毀、丟失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擅自對外提供或者公開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這3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如何落實全程錄音錄像要求
如何落實《規定》要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公安管理學院副院長魏永忠教授認為應該注意協調好以下幾項:
第一、應該不折不扣,不能有遲疑,堅決貫徹執行《規定》,這是剛性要求;
第二、加強現場執法視音頻的督促和檢查,不能停留在僅僅是配備了,是否有效使用,需要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三、一旦出現沒有按要求行事的,應該加大監管和責任監督力度,對其他執法人員,也是警示作用。
第四、提升執法記錄儀的技術質量和水準。
執法過程全程錄音錄像為什么重要?
其一在于接受監督、證據固定,其二則是警員自證清白、自我保護。視頻資料一刀不剪,已經成為諸多公共事件發生后,公眾試圖還原事件真相的最基本訴求。
現代科技手段為人們查清已發生、且無法復原的事件原委提供了便利,這是以往的時代所無法相比的。技術進步推動制度改良,也促使執法者跟上技術發展的步伐,執法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在技術上早已不存在難度,但經過很多年的公眾努力、付出不小的社會代價,才有部分收獲。原因在于,傳統的觀念中,要求警方出示錄音錄像或者要求執法過程不間斷拍攝,往往會被認為是一種冒犯、挑釁。全程錄音錄像,會成為一種無時不在的監督,一雙24小時不閉的眼睛,這對于執法者本身而言,壓力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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